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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探析

时间:2022-05-12 10:10:00  来源:中国环境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显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已是当前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但也是新课题,困难挑战多,任务艰巨。如何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既是对担负着海洋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的新要求,也是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弥补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缺失
  (一)环保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受到立法限制
  我国较早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但针对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不完善,其中就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这一立法上,于1982年颁布而后经过多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法条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条文便有一定的冲突,使得环保组织难以参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纵观近年来法院的实务判决,几乎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认为这一条款完全排除了环境保护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因此,在环保组织提起的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几乎都是以环保组织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二)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
  在环保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举步维艰的情况下,立法给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及时弥补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缺失。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再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这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出炉,摆脱了目前环保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较为艰难的处境,减轻环保组织提起包括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各类环境公益诉讼的压力。同时,确定了检察机关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未提起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侵权责任诉讼时,可以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有权提起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让检察机关作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有了法律依据,能够更为积极主动地针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的现状提起检察公益诉讼,进一步维护海洋生态环境。
  审判实务中,法院也都受理检察机关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二、检察机关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独特而重要作用
  (一)“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沿海检察机关海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全面展开,收效明显,很好地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
  据统计,至2020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摸排线索2468件,立案177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411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152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7件、民事公益诉讼34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11件。督促清理沿海滩涂固体废物126885吨、垃圾332287立方米、违规养殖场426处;封堵和治理入海排污口260个;治理海域面积815平方公里;修复海岸线25.3公里、河道168公里;增殖放养鱼类13436万尾,追缴各类赔偿修复金共2.18亿元。
  通过这次专项活动,海洋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框架基本搭建完成,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进一步助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北海检察机关守护海洋生态环境取得实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检察机关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理念,将对海洋生态环境领域的保护作为北海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领域,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办案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打响“沙虫”保卫战。沙虫,学名“方格星虫”,生长在沿海滩涂,是大自然赐予北部湾海域的一种高价值海产品,是北海市的一张美食名片,也是北海市银海区沿海渔民主要生活来源。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使用高压水枪非法捕捞沙虫。高压水枪是利用水泵产生的高压水柱冲击海底沙土层,将海底沙土冲翻进行捕捞,对于整个滩涂原生沙虫的生态种群及整个涉案滩涂的生态系统都造成毁灭性打击,生态损失无法估量。为此,北海检察机关联合相关行政机关予以打击。检察机关督促相关部门加大对非法捕捞沙虫行为的打击力度,成功对4起使用高压水枪非法捕捞沙虫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要求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和评估费用,并通过新闻媒体赔礼道歉。这些案件均当庭宣判,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是守护碧海蓝天。北海检察机关以2018年北海市颁布《北海市沿海沙滩保护条例》为契机,开展“洁岸净海”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就沿海沙滩存在随意倾倒垃圾等现象,向相关行政机关宣传沙滩保护条例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得到行政机关的迅速整改和回复,切实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北海碧海蓝天、沙白岸净。北海检察机关还通过办理多起滩涂非法捕捞、非法采砂案件,有效保护北海沿海滩涂和海洋生态环境名片。
  三是守护美丽红树林。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来北海金海湾红树林保护区视察时作出指示:“要做好珍稀植物的研究和保护,把海洋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区域建设好。”金海湾红树林生态保护区生长有7种红树,面积约2平方公里,这里栖息着海鸟、昆虫、贝类、鱼、虾、蟹等生物,其中有三四千只白鹭长年栖息在此。除了金海湾红树林保护区,还有合浦山口红树林生态保护区,其中山口红树林生态保护区是中国第二个国家级的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北海检察机关把对红树林的保护坚定落实到制度上、行动上,开展红树林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针对近年来市民随意采摘红树林果实破坏红树林资源等问题,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红树林保护进行有效划分、设置界碑,清理保护区内植被、养殖点,并采取多项措施依法加强保护,还推动政府部门出台多项制度,建立共同保护机制。
  三、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必定大有可为
  检察公益诉讼是一项年轻的制度,从试点到全面实施5年多来,无论是办案数量还是办案质效,都呈现快速发展和提升态势,体现了制度优势,展现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展的蓬勃活力。
  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跨地域性、成因复杂。这样的特点,决定了海洋生态污染防治必须有大局观,能够跨地域、跨区划开展工作,推动形成治理合力。而在实践中逐渐体现出来的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恰好顺应了这一特点和要求。
  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机制,构建本省市县三级检察院跨区域立体协作网络,建立案件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内部统筹协调与配合。天津、河北、辽宁加强跨省区域办案协作,共同保护渤海生态环境和资源。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签署《关于建立环北部湾-琼州海峡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益司法协作的框架协议》,共同维护琼州海峡和北部湾海峡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共建祖国美丽海洋。
  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在探索建立环境检察跨区划协作机制,推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形成治理合力等方面,积累了很多有益做法,形成了很多有效工作机制,这些都为树立陆海统筹、河海共治的全局观,搭建区域合作、横向联通、纵向联动的海洋环境保护协作配合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由此看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大有可为。